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9032,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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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銘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林錦銘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查,被告林錦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09年6月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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