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0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碧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800元(計算式:本訴2,375,100元+反訴371,700元=2,746,8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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