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9266,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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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266號
原 告 何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亦有規定。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惟其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於訴之聲明,故原告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有欠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定期命補正,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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