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341號
原 告 陳張明美
陳保宏
陳保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
被 告 陳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5,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09年4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
並於109年4月24日送達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並經其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4紙、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