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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680號
原 告 生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馭熙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鄒馭熙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109年5月19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鄒馭熙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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