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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819號
原 告 菲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櫻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已繳的500元,尚欠125,900元。
依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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