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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974號
原 告 吳峻德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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