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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吳素鑾
相 對 人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第一頁第十一行關於「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第廿七行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且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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