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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進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又原告書狀所列被告並不明確,本件被告除民進黨外,有無包含蔡英文、林錫耀?應具狀表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表明本件被告為何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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