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檢附何一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如意欲變更被告名稱,請另行具狀更正,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