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055,2020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珮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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