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065,2020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易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