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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易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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