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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竹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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