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083,2020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鄭紹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煒東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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