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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黃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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