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134,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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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劉添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羅財榮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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