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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廖維琪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迦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莉羚等間請求返還退夥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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