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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路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567元(詳被告陳報之保單明細表其中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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