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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學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宜峯
上列原告學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貿友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展覽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捌仟零壹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以起訴時之匯率29.77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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