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356,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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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沈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勢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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