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潘英穗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俊諺即蘇偉碩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