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22,2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7,0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