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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金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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