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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簡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天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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