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424,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台北派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麒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帟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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