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425,2020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戴貴清
訴訟代理人 張泮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有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