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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世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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