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459,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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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戴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會名園管理委員會、王翩翩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之修繕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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