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462,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