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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仝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莊銘祝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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