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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周津字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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