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525,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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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許賴秀鑾
許德甲
許德清
許富發
許德煌
許德祥
許德章
蘇許碧玉
申許菁美
許金龍
許金宗
許金水
許明池
許東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王筑威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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