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吳欣樺
王秋雅
林宜輝
林彥華
林亨真
林美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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