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55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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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櫃場內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越南盾107,600,00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9年7月2日當日越南盾對新臺幣匯率0.0014換算為新臺幣15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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