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致昇實業有限公司
東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原 告 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聿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姿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鑫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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