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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郭信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能華、蓮美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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