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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林添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繆慧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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