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1609,2020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陳玥穎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徐介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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