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補,710,2020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10號
原 告 簡伊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博玄、陳威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陳威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