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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順梅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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