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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88號
原 告 樺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蓋用原告印章,狀載委任李詩皓律師亦未提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委任狀並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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