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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98號
原 告 百齡診所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建旗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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