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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彥璋、廖川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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