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 告 葉志銘
訴訟代理人 吳誌銘律師
被 告 葉志鴻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代理人 張筑穎律師
黃稚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提出爭點整理書狀(請依原告所請求各項房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被告之抵銷抗辯依序提出),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