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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彥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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