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保險簡,14,202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劉亭佑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陳怡璇
蔡陸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價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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