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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王唐淇
法定代理人 陳月姑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王政賢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最末行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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