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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
再 審原 告 劉建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啟全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三六一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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