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司消債調,347,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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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呂建霖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以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3日送達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2,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佳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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