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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希望號角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崔璀璨(Tristan Brianne Hilderbrand)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可送達之地址及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為,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
另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亦為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0,000元,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相對人可供送達之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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