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司補,212,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希望號角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崔璀璨(Tristan Brianne Hilderbrand)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可送達之地址及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為,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

另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亦為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0,000元,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相對人可供送達之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